发布时间:
2024-11-08
在公文撰写中,容易出现“请求批准函■◆◆★”误认为就是“请示”或“报告”文种◆■,在与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时使用★◆■◆◆◆“请示”或◆★◆◆“报告”,是欠妥的。“请示”与★◆★◆■“请求批准函”有严格的区别,主要有:
“请示”的事项由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;“请求批准函★★”的有关批准事项由受文单位复函(审批函)。
“报告”是上行文■◆★◆★,其主要作用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■◆★★◆,反映情况,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。“总结★★★■◆◆”不是公文文种■■◆,但在实际工作中,部分拟稿人将工作总结作为公文文种行文,如在带有工作总结性的公文标题中用“某某单位2014年XX工作总结■◆◆★◆”等,这样的标题是不对的。其实◆◆★■,工作总结就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■★,可直接使用“报告”文种,主送上级机关(可多头主送)★◆★◆◆■,抄送有关机关。如将上述公文标题改为★★★“某某单位关于2014年XX工作情况的报告”,这样就比较规范了。意见建议 VS
“请示”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、批准;“报告”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,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,答复上级讯问,报送文件、物品等◆■◆■◆。
■■◆■★“意见”是对重要的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。可用于上行文、平行文和下行文。作为上行文,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;作为平行文★◆◆■■,提出的意见供受文单位参考;作为下行文,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,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◆★★,无明确要求的,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。
“请示”是本单位无力无权解决或按规定须上级批准之后才能实施的事项;“报告■★◆★■”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比较重大的工作或向上级机关建议◆◆,须上级机关知道的事项。
“请示■★★”的篇幅比较短,一般不超过1500字◆◆★◆◆★;“报告”的篇幅相对较长,但一般不超过3000字。
★★◆“请示”和“报告”都是上行文,是行政机关公文使用频率较高且容易混淆的文种。常见的问题主要有◆★★■:将★■◆◆“请示”文种用“报告”文种呈送上级机关,请求上级机关批复(答复)■★★◆,这样就容易贻误工作★★。因此,在撰写“请示”和“报告■★◆■★”时,要特别注意二者之间八个方面的区别。
“函”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,询问和答复问题,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。★■■★◆“函◆■★◆■◆”可分为商函、询答函■◆◆★、请批函(请求批准函、审批函)■■★◆。“函”在公文往来中使用比较广泛,其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★◆★★◆:一是不相隶属的同系统部门之间询问和答复工作;二是请求平行或不相隶属的职能部门批准有关事项,不能用■◆★★■“请示”或■◆“报告◆◆★”,应使用◆■★“请求批准函”◆■◆★★。
“请示”在结束时用◆■◆“特此请示”、“特此请示■◆★■◆,请批示”★◆◆★、◆◆“请审示★★■”等;“报告◆★■”用“专此报告”★◆■◆■◆、“特此报告”。
“通告”是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种,其主送对象是不确定的。如■◆:“某某单位关于XX的通告”。
■■■■“请示◆◆★◆■”一般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,不得多头主送或越级主送◆■■;“报告”可以主送几个相关的上级机关,其他上级机关也可以抄送■◆◆。
“请示”的主送机关是具有领导、指导关系的上级;“请求批准函”的主送机关是平行或不相隶属的职能单位。
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请示后,应及时批准、批复(答复)◆■★★■,是办理件■■★★,下级应在收到上级批复(答复)后才能实施;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报告后,主要是了解情况,可以不答复,下级不用等待上级答复■◆■■◆。
这里着重谈谈作为下行文的“意见◆■★■”文种■★。在实际工作中,部分拟稿人往往将“工作打算”、“工作安排◆■★★”和■■◆★◆★“工作计划”作为公文文种行文,如:“某某单位2014年XX工作打算”或◆★■■“工作安排”★★、“工作计划”等,都是欠妥的■■。★◆★◆■“工作打算■◆■■★◆”■■◆◆、“工作安排”和■■“工作计划”不是公文文种。可直接使用下行文的意见文种,规范的标题应为“某某单位关于2014年XX工作的意见◆■◆★■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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